金陵晚報訊(通訊員 王萍 陳應冬 行臻 記者 胡睿)2013年10月,51歲的王某在句容市某建材廠(簡稱建材廠)從事出窯工作時左手不慎被磚塊砸傷,被診斷為“左食指近節指骨骨折”。句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核實後,於今年3月認定王某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但建材廠要求法院撤銷工傷認定,一審被駁回後,又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庭審中,因自己曾向句容人社局提交過“異議書”,但沒有得到答覆,建材廠認為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程序違法,且其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沒有事實依據。
  但句容人社局認為,在受理王某工傷認定申請後,依法對事實進行調查核實,並向建材廠送達了《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建材廠未提供相關證據僅提出異議書,句容人社局遂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經法院審理認為,建材廠提交的異議書內容實際是建材廠的辯論意見,《工傷保險條例》並未規定句容人社局需對辯論意見給予回覆後才能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故句容人社局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程序並無不當。
  此外,句容人社局句容市人社局根據相關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是正確的。法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原標題:不服工傷認定廠家狀告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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